(2016)浙0104执29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杭州思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东电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思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东电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29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思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定安路39号耀江广厦F5楼14号房。法定代表人沈树玉。委托代理人陈刚(特别授权),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电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丁石路67号11幢5楼。法定代表人陈汉石。杭州思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东电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人民币2786931.67元,执行费人民币30269元。申请人依据(2016)浙0104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东电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暂无法清除本案全部债权,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债务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且已履行首期执行款人民币440000元及执行费人民币30269元,但该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295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叶志忠人民陪审员 徐燕秋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施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