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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霞云与蔡刘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云,蔡刘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5民初2405号原告:王霞云,女,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伟,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刘瑞(曾用名:蔡学蕊),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王霞云与被告蔡刘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依法冻结被告在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9310元。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霞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刘瑞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霞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1931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7日,原告因操作失误,将19310元货款转入被告的银行账户内,被告至今未予返还。被告蔡刘瑞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7日,原告用手机银行(账号:62×××;开户行: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向合肥市天海通讯汇入手机货款19310元,因操作失误将该款转入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苗集支行被告的账户62×××,被告至今未予返还。原告于2016年6月2日申请对被告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皖1225民初240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在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号62×××内的存款19310元;冻结时间至2017年6月20日止。另查明:原告在庭审中保证诉求真实,自愿承担如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网上转款、汇款电子回单,当事人陈述和庭审笔录等在卷证明。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诉求是否合法及依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原告因操作失误将19310元通过网上银行打入被告银行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取得该款的合法依据,应予返还,原告诉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刘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霞云款193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元,财产保全费312元,公告费200元,合计795(原告预交),由被告蔡刘瑞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 涛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夏菁(2016)皖1225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书附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