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民初4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龚世奇与冀晓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世奇,冀晓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4123号原告龚世奇,男,生于1995年11月16日,汉族。被告冀晓磊,男,生于1987年3月12日。汉族。原告龚世奇诉被告冀晓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龚世奇于2016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龚世奇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世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世奇承担。审判员 张贵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白冰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