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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4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龚世奇与冀晓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世奇,冀晓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4123号原告龚世奇,男,生于1995年11月16日,汉族。被告冀晓磊,男,生于1987年3月12日。汉族。原告龚世奇诉被告冀晓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龚世奇于2016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龚世奇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世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世奇承担。审判员  张贵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白冰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