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行审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与驻马店市沐阳春实业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驻马店市沐阳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02行审40号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钞磊,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鹏,该局××监察股股长。被申请人驻马店市沐阳春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斌,经理职务。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市沐阳春实业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建厂房一案,于2015年9月7日作出驿国土罚决字(2015)第04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接到该处罚决定书后,既无申请复议,也无提起诉讼,又没有履行该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查,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登记立案。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市沐阳春实业有限公司所作出的驿国土罚决字(2015)第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9月7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后,应在复议期限、诉讼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本院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下: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市沐阳春实业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驿国土罚决字(2015)第04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不予受理。审判长 赵华云审判员 杨顺风审判员 廖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