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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81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曾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81执184号申请执行人曾某,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住江西省德兴市银城街道办南门外下洲小区12号,身份证号362302197401196054。被执行人王某,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住江西省德兴市泗州镇铜矿腾飞路北区158套12栋14室,身份证号362302198707162011。本院在执行曾某与王某(2015)德民一初字第69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17,2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17,2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耀文审 判 员 方洪根审 判 员 祝文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郑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