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民初17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卫东与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东,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4民初17207号原告:李卫东,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杨国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国富,男,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九林,男,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李卫东与被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其他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卫东,被告大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国富、左九林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依法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卫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大众公司返还两起交通事故追加的安全互助金5,12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0日,李卫东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次日到大众公司处理事故,安全员称要上浮保险费310元,并称要在当月的IC卡中扣除,无其他告知。2015年12月13日,李卫东驾驶车辆又发生交通事故,同年12月15日到大众公司处理事故,安全员称一年中发生两次以上事故,上浮保险费须在310元的基础上再追加240元,共需交纳上浮保险费550元,并在当月的IC卡中扣除,无其他任何告知。2016年1月27日,大众公司要求李卫东缴纳罚款2,900元,同年2月26日又要求缴纳罚款2,340元。罚款应当事先告知,并且要合理合法,驾驶员安全行车互助基金是全体出租车驾驶员互帮互助的平台,不是公司赢利或转移成本的平台,出租车是大众公司的,商业保险理应由大众公司购买,大众公司仅购买了交强险,未购买其他保险,由驾驶员每人每月缴纳120元作为保险,大众公司已节省大量费用,出事故后不仅要上浮保险费,还要罚款(大众公司称追加互助金)不合情理。大众公司辩称,不同意李卫东的诉讼请求,李卫东承包的大众公司的出租车除交强险外还购买了商业险。李卫东对其所称的两次道路交通事故要承担赔付责任,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部分应由李卫东承担。2005年2月,大众公司成立了驾驶员安全行车互助基金,每人每月缴纳互助金120元,大众公司与李卫东签订了协议书,由于交通事故的赔付金额越来越大,互助基金承担的风险也越来越大,互助基金不够用了,大众公司便对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一次性上浮互助金费用。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李卫东为大众公司员工,从事出租车营运工作。双方于2005年2月1日签订的《大众出租驾驶员安全行车互助基金会协议书》约定:李卫东每月向大众公司交纳安全行车互助基金120元,按月归入营收指标中一并交纳;李卫东在行驶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投保理赔《第三者机动车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车辆自身险》后原由李卫东承担的责任经济赔偿部分由大众公司管理的安全行车互助基金承担;由于李卫东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保险费上浮,上浮部分仍由李卫东自行承担;该协议试行期一年;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5年8月10日及同年12月13日,李卫东驾驶大众公司出租车发生两起道路交通事故,李卫东均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大众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向李卫东出具的收据上载明8月10日的事故费用为215,897元,大众公司因上述两次交通事故向李卫东收取保险上浮费用430元、安全互助金追加5,120元。大众公司表示,安全行车互助基金会的管理办法规定,驾驶员负全责并且费用超过20万元的事故,要一次性收取互助金5,000元。另查明,2016年3月29日,李卫东以大众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大众公司:1、返还两起交通事故追加的安全互助金5,120元;2、公布安全互助金收支明细账(2005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1日)。该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1日作出徐劳人仲(2016)通字第68号仲裁通知书,以李卫东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李卫东对此不服,起诉至本院。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协议书、内部收据、仲裁通知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大众公司为证明其向李卫东收取安全行车互助基金5,120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提交了以下证据:1、大众出租驾驶员“安全行车互助基金”会章程(草案);2、关于设立“行车保险统筹金账户”的办法;3、关于规范保险费率上浮收取若干问题的通知;4、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费率上浮收取的种类及比例一览表;5、调整“风险互助会”补充金的宣传提纲;6、关于风险互助会实施细则调整的通知;7、关于调整“风险互助会”补充金收缴办法的通知。李卫东对上述七份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表示之前从未见到过。本院认证意见为,因李卫东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大众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李卫东送达过上述证据,故本院对上述七份证据均不予确认。本院认为,大众公司表示其依据安全行车互助基金会的管理办法向李卫东收取了追加的安全互助金5,120元,因大众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相关的管理办法送达给李卫东,该管理办法对李卫东不产生法律效力,双方签订的《大众出租驾驶员安全行车互助基金会协议书》中对于安全互助金的追加并未作出约定,故李卫东要求大众公司返还因两起交通事故追加的安全互助金5,120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卫东安全互助金5,1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永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