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3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吴婷婷与刘振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婷婷,刘振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0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婷婷,户籍地址广东省蕉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振忠,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诉人吴婷婷因与被上诉人刘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103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吴婷婷上诉主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无民间借贷的事实,不属于合同纠纷。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蕉岭县三圳镇招福村泗溪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不在深圳市福田区经常居住,本案应由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裁令: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1036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刘振忠要求上诉人吴婷婷归还借款,其作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原审裁定据此驳回上诉人吴婷婷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庄 齐 明审判员 唐 林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晨(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