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06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刘威与龚伟兵、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威,龚伟兵,刘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刘威,湖北省随州市人。被执行人:龚伟兵,湖北省谷城县人。被执行人:刘莉,襄阳市人。本院在执行刘威与龚伟兵、刘莉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龚伟兵、刘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378号民事调解书、(2015)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杨大波审判员  罗少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富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