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81民初1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口支行与浙XX远管业有限公司、陈国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口支行,浙XX远管业有限公司,陈国华,黄秋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1294号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口支行,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万安北路160号。负责人:蒋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均,男,系公司员工。被告:浙XX远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中里村。法定代表人:陈国华。被告:陈国华,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黄秋霞,女,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口支行与被告浙XX远管业有限公司、陈国华、黄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股份有限公司店口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口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炯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海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