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执行人闫某、闫某1、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闫某,闫某1,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363号申请执行人:于某,男,1991年5月23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闫某,女,1994年4月26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闫某1,男,1973年12月11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某,女,1971年8月9日生,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执行人闫某、闫某1、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瓦民初字第00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告知书、传票等,督促其履行义务。二、经查无房产、车辆及土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分别向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等多家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四、本院在白天及夜间多次到被执行人家中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家,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标的为98200元,未执行到位98200元。本院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电话,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到庭亦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反馈。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邮寄回执单、查找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瓦民初字第00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秦光辉审 判 员 肖 影代理审判员 梁鹏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蒙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