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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马淑英、满巴拉申请执行金龙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淑英,满巴拉,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48号申请执行人马淑英,女,蒙古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系杭锦旗卷烟经销部职工。申请执行人满巴拉,女,蒙古族,1967年12月10日出生,系杭锦旗电视电影服务中心。被执行人金龙,男,蒙古族,1975年12月25日出生,系杭锦旗伊和乌素苏木草监所职工。马淑英、满巴拉申请执行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金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作出(2015)杭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伊日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