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民初4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黄昌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下称金地物业公司南京分公司),黄昌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4981号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下称金地物业公司南京分公司)。代表人陈楠,金地物业公司南京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兴红,金地物业公司南京分公司员工。被告黄昌硕,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金地物业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黄昌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地物业公司南京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地物业公司南京分公司撤诉。本案应缴纳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地物业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庆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吕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