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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更36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邹德荣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德荣

案由

抢劫,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3667号罪犯邹德荣,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9日以(2006)二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德荣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2006)津高刑二终字第043号刑事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以(2010)高刑一执字第3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不变;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津高刑执字第023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不变。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29年11月16日止。本院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19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以(2015)一中刑执字第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28年1月16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邹德荣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邹德荣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获监狱级表扬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邹德荣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德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27年5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