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8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肖海军、陈海勇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海军,陈海勇,李德明,肖海军,陈海勇,李德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粤0608民督2号申请人:肖海军,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申请人:陈海勇,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申请人:李德明,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申请人肖海军于2016年9粤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陈海勇于2016年8月6日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52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期限1个月,被申请人李德明作为该借款的担保人。但借款到期后,两被申请人拒绝还款。要求被申请人陈海勇、李德明给付申请人肖海军欠款人民币52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陈海勇、李德明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肖海军人民币52000元。申请费人民币367元,由被申请人陈海勇、李德明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求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红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