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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广西农垦糖业集团柳兴制糖有限公司与韦文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农垦糖业集团柳兴制糖有限公司,韦文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1民初2597号原告广西农垦糖业集团柳兴制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石路迎宾路口。法定代表人潘希初。委托代理人赵以华,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系广西农垦糖业集团柳兴制糖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韦文进,男,1949年10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农垦糖业集团柳兴制糖有限公司诉被告韦文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农垦糖业集团柳兴制糖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西农垦糖业集团柳兴制糖有限公司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农垦糖业集团柳兴制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广西农垦糖业集团柳兴制糖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晓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覃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