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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8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顺兴与被执行人刘磊划拨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顺兴,张莉,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834-2号申请执行人:张顺兴,男,195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张莉,女,196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刘磊,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张顺兴、张莉与被执行人刘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顺兴、张莉以本院(2009)莱州民初字第21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磊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磊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史英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