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民初2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亚来、林见才与汪昆平、黄惠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来,林见才,汪昆平,黄惠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1民初2760号原告:李亚来,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林见才,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汪昆平,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黄惠丽,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亚来、林见才与被告汪昆平、黄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亚来、林见才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亚来、林见才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亚来、林见才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亚来、林见才负担。审判员 钟乾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智达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