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宇航与于春龙、夏广发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梅,王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2执791号申请执行人吴玉梅,女,1954年11月25日生被执行人王彦波,女,1965年9月27日生王宇航与于春龙、夏广发健康权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吉0722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彦波返还原告吴玉梅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9日开始计息,按月利2分计算)。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付清。被告王彦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被告负担365元;剩余36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兆成审判员 余大焕审判员 张丽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于昊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