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0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武某与宁都县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宁都县梅江镇温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宁都县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宁都县梅江镇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497号申请执行人武某被执行人宁都县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宁都县梅江镇温某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武芳申请宁都县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宁都县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武芳案款70700.0元,承担执行费960.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707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宁都县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执4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建华审判员 陈春文审判员 潘小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肖著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