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朱全荣与何其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全荣,何其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1115号原告:朱全荣,男,1986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何其宇,男,1990年9月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朱全荣与被告何其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朱全荣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全荣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全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朱全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陈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