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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朱全荣与何其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全荣,何其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1115号原告:朱全荣,男,1986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何其宇,男,1990年9月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朱全荣与被告何其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朱全荣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全荣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全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朱全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陈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