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民终1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胡世明、张要怀等与曹县曹城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世明,张要怀,刘兴华,周秋风,曹县曹城镇农机管理服务站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18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世明。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要怀。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兴华。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秋风。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金玲,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县曹城镇农机管理服务站。上诉人胡世明、张要怀、刘兴华、周秋风因与被上诉人曹县曹城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5)曹民初字第2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5)曹民初字第20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胡世明、张要怀、刘兴华、周秋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富柱审 判 员 刘化忠代理审判员 孙 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