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6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于波诉被告张杰、金玉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波,张杰,金玉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850号原告:于波,男,汉族,无职业。原告:张杰,男,朝鲜族,无职业。原告:金玉雪,女,朝鲜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波诉被告张杰、金玉雪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波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1元,减半收取1975.5元,公告费300元(原告预交4251元),共计2275.5元由原告于波自行负担。审判长 崔 麟审判员 刘 威审判员 张妍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白雪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