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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5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小伟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625刑初18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小伟,男,汉族,小学文化。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6月9日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6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源县看守所。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文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小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及2016年6月4日晚,吸毒人员曾某在河源市水泥厂附近一路口两次向被告人张小伟购买冰毒,每次1小包,每包150元,共付款300元。2、2015年9月份的一天,吸毒人员黄某在河源市水泥厂找到被告人张小伟,向被告人张小伟购买1小包50元冰毒吸食;2016年6月4日晚,吸毒人员黄某在河源市水泥厂附近路口向被告人张小伟购买1小包100元冰毒,未付款给被告人张小伟。3、2015年年底的一天,吸毒人员吴某到河源市水泥厂旁被告人张小伟的出租屋楼下向被告人张小伟购买1小包100元的冰毒吸食。2016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小伟在高埔市场向吴某购买水果,后给了吴某1小包冰毒抵作水果钱。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小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人曾某、黄某、吴某、李某1、刘某、李某2证言,到案经过、通话清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毒品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被告人张小伟的供述与辩解及其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伟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冰毒而向多人多次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小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小伟认罪悔罪,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小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止。罚金2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金可审 判 员  赖碧强代理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