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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8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武永强诉被告吴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永强,吴国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8114号原告武永强,男,汉族,1962年9月18日出生。被告吴国栋,男,汉族,个体,现住东胜区。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武永强诉被告吴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武永强经本院合法传唤,2016年10月8日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武永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武永强诉被告吴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1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