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8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武永强诉被告吴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永强,吴国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8114号原告武永强,男,汉族,1962年9月18日出生。被告吴国栋,男,汉族,个体,现住东胜区。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武永强诉被告吴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武永强经本院合法传唤,2016年10月8日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武永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武永强诉被告吴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1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