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陕西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846号申请执行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工业园区森赫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李东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世纪星大厦17A。法定代表人:侯光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的(2016)浙0503执846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陕西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房产进行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846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