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1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亚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滕仲、何小荣追偿权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802执1364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亚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滕仲、何小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29日制作(2016)皖1802民初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滕仲、何小荣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亚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06月0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滕仲、何小荣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宣城市亚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6138.29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滕仲、何小荣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滕仲、何小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