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91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王爱霞与罗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霞,罗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427号原告王爱霞,女,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陈冰,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芸,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霞与被告罗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霞于2016年9月2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爱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20元,减半收取5910元,由原告王爱霞负担。审 判 长 曲劲松人民陪审员 师长利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