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81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81民初1056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宁某某,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晨毓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肖海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