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星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08
案件名称
湖南湘怡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庆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湘怡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庆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星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怡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法定代表人刘正良,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庆丰,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怡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庆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经本院穷尽执行手段,未查获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不能立即执结。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玉武审判员 朱焕华审判员 刘艳姿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早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