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4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4394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学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翟秀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