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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垦民初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海波、孙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海波,孙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垦民初字第00443号原告: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法定代表人:王建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大秀,该公司第五分公司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中嫣,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波,男,1986年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亮,男,1984年出生。原告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海波、孙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69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1534.5元,由原告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 燕审 判 员  赵 利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陶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