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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4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马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4929号原告:马某。被告:葛某。原告马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赵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