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4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马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4929号原告:马某。被告:葛某。原告马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赵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