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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3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哈尔滨文博工贸有限公司与无锡永曼康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文博工贸有限公司,无锡永曼康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3民初1271号原告:哈尔滨文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大街67-2号,(组织机构代码:73137686-1)。法定代表人:王秀岩。委托代理人:邓鲁丁,该公司员工。被告:无锡永曼康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湖大道617-502。法定代表人:郞百春。原告哈尔滨文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永曼康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哈尔滨文博工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哈尔滨文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汤 然代理审判员 赵 冬人民陪审员 陈淑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曙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