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何明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何明宁,威海红一切食品有限公司,威海安旗海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2142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057943819R),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8号。负责人:李少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国辉,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静,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明宁,现住址不详。被告:威海红一切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号371021228012146),住所地荣成市港西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何明宁。被告:威海安旗海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371000200013838),住所地荣成市港西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秦学艳,总经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何明宁、威海红一切食品有限公司、威海安旗海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22元(系减半收取),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艳人民陪审员 黄爱琴人民陪审员 雷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向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