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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刘树枫与闫茂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树枫,闫茂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795号申请执行人:刘树枫,男,1974年08月0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闫茂胜,男,1974年0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刘树枫与闫茂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史大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