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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唐冬国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冬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刑初58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冬国,男,身份证号码×××85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常宁市。2006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15日因犯强奸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5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6)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冬国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钱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冬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唐冬国伙同阳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某工厂,从该厂办公室内盗走一台台式电脑的主机及显示器。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798元。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唐冬国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冬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唐冬国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阳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冬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唐冬国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本院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唐冬国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随案移送的摩托车两辆,因权属不明,本院不予处理。根据被告人唐冬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冬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17年2月6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晓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丘雅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