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邱乐平与被执行人石狮市逸斯美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乐平,石狮市逸斯美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邱乐平,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被执行人:石狮市逸斯美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黄秀美,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乐平等与被执行人石狮市逸斯美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中,在另案[(2014)狮执行字第1616、1617号两案]中分别作出执行裁定,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石狮市逸斯美服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石狮市灵秀镇服装创业园的房地产(厂房及宿舍楼)[产权证号分别为:狮建房权证灵秀字第0100**号、狮建房权证灵秀字第0100**号、狮地灵国用(2007)第0001号;狮建房权证灵秀字第0158**号、狮建房权证灵秀字第0158**号、狮地灵国用(2012)第01145号],并通过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现被执行人石狮市逸斯美服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石狮市灵秀镇服装创业园的两幢厂房及两幢宿舍楼均已成功拍出,拍卖价款为29024700元。上述拍卖价款,在支付石狮市逸斯美服装有限公司拖欠的工人工资、优先受偿债权和评估费用、房地产移交费用外,剩余款项不足以缴纳本系列案件全部的诉讼费、执行费。本院认为,因对被执行人石狮市逸斯美服装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已进行处置,所得案款已分配完毕,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