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民终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某与徐某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吴某1,吴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民终9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女,194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某(系徐某之子),住江苏省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长军,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1,男,1957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2,女,1962年4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涛,宣城市宣州区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1、吴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依法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审查后准予上诉人徐某缓交二审诉讼费。本案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徐某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的指定期间内,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司含江审 判 员 陈 菲代理审判员 朱亚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邓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