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民终4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重庆二仙建筑有限公司与秦伟国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二仙建筑有限公司,秦伟国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48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二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兰馨大道12号附74号盛景天下11幢1-1。法定代表人:刘信立,该公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伟国,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铜梁区。上诉人重庆二仙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伟国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6)渝0151民初第00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二仙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二仙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二仙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二仙建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瑜审 判 员  赖生友代理审判员  闫信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无戳)书记员董昫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