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9执1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蔡灯和、陈志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灯和,陈志仁,万年县奥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9执161-1号申请人蔡灯和,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经商,住万年县。被执行人陈志仁,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人,经商,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万年县奥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万年县丰收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8404526-0。法定代表人陈志仁,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蔡灯和与被执行人陈志仁、万年县奥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万年县奥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房产已被抵押并多次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2015)万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建新审判员 李占军审判员 喻 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