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5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姜媛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姜媛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5843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76号8号楼四层。负责人郭宝强,总经理。被告:姜媛媛,女,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姜媛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1元,减半收取47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柳 琳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人民陪审员 蔡新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程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