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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27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孙志宽与高世财塑钢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宽,高世财塑钢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27民初635号原告孙志宽,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太仆寺旗。被告高世财塑钢厂。负责人李慧平,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太仆寺旗。本院于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志宽与被告高世财塑钢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志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免交。审判员 宝 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袁博研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