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安玉清、牟继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玉清,牟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安玉清,女,生于1969年2月9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牟继军,男,生于1985年11月11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福清民初字第31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牟继军名下的,位于烟台市福山区南苑街96号芙蓉花园6号楼1单元401号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元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晓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