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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3执1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沈红星与钱兴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红星,钱兴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1452��申请执行人:沈红星,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钱兴章,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红星与被执行人钱兴章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浙0503执1452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房产进行查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1452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