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1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沈红星与钱兴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红星,钱兴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1452��申请执行人:沈红星,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钱兴章,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红星与被执行人钱兴章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浙0503执1452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房产进行查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1452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