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77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瑞安华峰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晓冬、章爱珍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华峰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王晓冬,章爱珍,王丽环,陈纪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民初7769号原告瑞安华峰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奕峰。委托代理人郑跃、方顺坤。被告王晓冬。被告章爱珍。被告王丽环。被告陈纪伟。原告瑞安华峰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冬、章爱珍、王丽环、陈纪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安华峰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跃、被告陈纪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瑞安华峰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晓冬、章爱珍、王丽环、陈纪伟对本院(2015)温瑞商初字第39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温州腾合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投资款759175元;投资回报款27500元,赔偿经济损失(从2015年9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书确定偿还之日止,扣除已经偿付的5255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8日,原告与温州腾合鞋业有限公司订立编号为HMA03201504001号《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原告向温州腾合鞋业有限公司投资100万元;投资期限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投资回报率为月利率1.5%。同日,被告王晓冬、章爱珍、王丽环、陈纪伟向原告出具了担保函,自愿对编号为HMA03201504001号《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期间为自债务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日,原告将投资款汇入温州腾合鞋业有限公司的账户,但温州腾合鞋业有限公司仅支付投资回报至2015年7月20日止。2015年9月23日,原告以温州腾合鞋业有限公司和保证人夏成良、蔡海洁等人为被告向本院起诉,本院以(2015)温瑞商初字第394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审理,并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判决:温州腾合鞋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投资款100万元、支付投资回报款275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从2015年9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书确定履行之日止;2、夏成良、蔡海洁等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至今,夏成良、蔡海洁偿付本金11万元和利息13640元、被告陈纪伟已经偿还本金5000元及利息9528元、被告王丽环已经偿还本金5000元及利息2940元、案外人章小华代偿本金90825元及利息26450元、案外人柴丙心代偿本金3万元。被告陈纪伟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均没有异议,但主张:1、就本案,原告在2015年曾起诉过一次,且已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原告现再次起诉,是不合法的。2、由于温州腾合鞋业有限公司没有破产,原告应当优先要求该公司股东清偿债务。3、原告已经与温州腾合鞋业有限公司的股东达成一个赔偿协议,被告陈纪伟要求参照该协议执行。被告王晓冬、章爱珍、王丽环均没有均没有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基本一致,只是将各被告偿付的“利息”纠正为“赔偿经济损失”,并经统计,赔偿经济损失额共计52558元。本院认为,被告王晓冬、章爱珍、王丽环、陈纪伟基于担保函而与原告之间产生的保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晓冬、章爱珍、王丽环、陈纪伟应基于该保证合同而负有对温州腾合鞋业有限公司基于HMA03201504001号《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温州腾合鞋业有限公司基于HMA03201504001号《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合同》项下的债务虽然经过起诉,但本案的保证合同未经起诉,不是“一事再诉”,因此,被告陈纪伟关于本案诉讼不合法的主张不成立。此外,被告陈纪伟要求温州腾合鞋业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先履行债务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第3项主张,只是调解的主张,不影响判决,因此,也不予支持。此外,1、按通常理解,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中赔偿经济损失括号里被省略的计算基数应当是原告要求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本金额,即759175元。2、本案完全可以在本院(2015)温瑞商初字第3942号中一并诉讼,但原告故意拆分,增加了诉讼费用,也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为此,本院酌情确定由原告负担更多的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晓冬、章爱珍、王丽环、陈纪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本院(2015)温瑞商初字第394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温州腾合鞋业有限公司应当偿付原告瑞安华峰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款759175元和投资回报款27500元、赔偿经济损失(以投资款759175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扣除已经偿付的5255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款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667元,减半收取5833元,由原告瑞安华峰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33元,被告王晓冬、章爱珍、王丽环、陈纪伟共同负担2000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诉讼费78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李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郑星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