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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厦门日报社与厦门铃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日报社,厦门铃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日报社,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负责人李泉佃,社长。委托代理人郭伟清、佟思进,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铃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法定代表人柯美贤,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厦门日报社与被执行人厦门铃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211民初8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厦门日报社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厦门铃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受理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厦门铃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5612.5元(包括本金25000元、执行费275元、案件受理费337.5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谢 礼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梁世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