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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30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李某某、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甲,某某公司,李某某,鲁某某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3044号原告苏某某甲。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某某县某某路。负责人李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鲁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李某某、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苏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某某公司在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付工程款予以停止支付,并提供了苏某某乙名下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停止支付被告某某公司在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付工程款,并查封原告苏某某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停止支付被告某某公司在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付工程款,停止支付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苏某某乙名下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停止支付的,应当在停止支付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