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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腾执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孙常宗与孙林宗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常宗,孙林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737号申请执行人孙常宗,男,汉族,1973年9月生,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孙林宗,男,汉族,1980年10月生,住云南省腾冲市。申请执行人孙常宗与被执行人孙林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86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孙常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兑现款人民币15000元,自行兑付人民币5000元,余款人民币36000元未受偿。现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腾执字第73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陈耀斌审判员  李枝积审判员  杨维政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樊兴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