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终3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虹惠黄辉城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虹惠,黄辉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35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虹惠,女,汉族,1982年12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辉城,男,汉族,1981年10月4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张虹惠因与被上诉人黄辉城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8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虹惠以已与被上诉人黄辉城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虹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虹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张虹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郑乐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