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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3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安徽省怀远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安徽省怀远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3455号原告:赵某。法定代理人:赵翠红,女,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现住安徽省怀远县。系原告赵某母亲。法定代理人:赵彬彬,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系原告赵某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怀远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禹王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48528617-3。法定代表人:陈文化,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竹洪,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与被告安徽省怀远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安徽省怀远县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从春晨 来源:百度“”